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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包某,xxxxxxx
被申请人:平罗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住所地:平罗县渠口乡中心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义,平罗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平罗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渠)行罚决字〔2020〕1xxxxx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本机构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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