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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城管发[2017]126号平罗县城市管理大队关于开展“岁末年初”燃气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平城管发[2017]126号
一、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自查、检查、复查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2月22日—24日):各燃气企业,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12月25日—27日):由城市管理大队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全县燃气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18年1月上旬):城市管理大队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我县燃气企业在第二阶段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各燃气企业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平罗县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2、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执行情况;
3、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管理及燃气市场整治情况;
4、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监管管理情况;
5、燃气安全应急、抢险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1、企业内部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燃气各经营网点(天然储配站、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的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3、燃气企业持证经营情况;
4、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有关要求
1、各燃气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开展好安全自查工作。
2、各燃气企业在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并于2017年12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至平罗县城市管理大队城管办。
3、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平罗县城市管理大队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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