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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公”经费栏目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三公”经费公开主要分为:财政部门对“三公”经费年度决算公开;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三公”经费季度公开。
近期暂无内容进行公开。
特此说明。
平罗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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