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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63号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63号
当事人:平罗县康丽莱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21MA76CLL95N
住所(住址):平罗县唐徕水岸小区2-388号门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芳芳
2022年4月1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南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康丽莱养生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的部分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410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410),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同日,对该案源进行登记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平罗县康丽莱养生馆成立于2017年11月27日,经营者为苏芳芳,经营面积160平方米。2022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货架上摆放销售2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1)名称:不朽女皇玻尿酸水润面膜,数量:4盒,限用日期:2021年11月5日,购进价格20元/盒,销售价格33元/盒;(2)名称:金丝玉帛幻眸十色眼影,数量:1盒,限用日期:2022年4月6日,购进价格30元/盒,销售价格39元/盒。根据以上价格和数量,核算其货值金额为4盒×33元/盒+1盒×39元/盒=171元,由于以上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销量无法确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利润无法计算,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核算其违法所得为1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14日,对经营者苏芳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涉案化妆品的数量及价格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经营者苏芳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者身份;
5.2022年4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在经营中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410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410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扣押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2〕6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47:“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从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不朽女皇玻尿酸水润面膜4盒,金丝玉帛幻眸十色眼影1盒;
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
3.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10171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到农行/建行/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单位代码:8037;收费代码:999;建设银行平罗支行帐号:64001301336050006163;农业银行平罗支行帐号:29221001040044639;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帐号:5008621000015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书副本抄送我局一份,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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