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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低保、高龄专项 核查工作的通知
陶政发〔2018〕266号
各村居委会、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全镇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宁民办〔2013〕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主席令第5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主席令第99号)等文件法规规定,我镇已对2018年的城乡低保家庭、高龄老人按季度由村居核实四次,但仍存在核实不真实、不细致等问题,造成个别收入已超标的、个别死亡的人员冒领低保金、养老金以及高龄津贴不正常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全镇城乡低保、高龄津贴发放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核查工作做实做细,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成立陶乐镇城乡低保、高龄人员专项核查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 林 陶乐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赵桂萍 陶乐镇党委员、陶乐镇纪委书记
张书涵 陶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员:各包村居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主要协调解决专项核查中遇到的问题,带领各村居工作人员和网格员逐村逐户开展核查工作,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重一个不错。
二、重点核查对象
(一)在册的60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的人群,1958年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特别是低保对象,高龄老人。
(二)死亡的人员(2014年—2018年死亡人员)是否注销户口(以户口薄为准),死亡时年龄达到60岁以上(含60岁死亡人员)。
(三)已领取退休工资,养老金的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已就业,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城乡低保标准的。
(五)全镇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低保户。
(七)子女在民办的高收费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家庭成员中及子女使用小汽车和大型农机具、有工商营业网点的,经营性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九)有法定赡养人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十)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以及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十一)自然减员的人员。婚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
(十二)除每年四次集中审核外,各村居按月严格审核并及时上报增减人员的审核情况;
(十三)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人员;
(十四)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注意事项
(一)在精准认定保障对象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群众个体和家庭困难情况,适当的“提标扩面”;对城市低保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实现以户施保和以人施保相结合,提高入户保障比例。
(二)城市低保城乡高龄,由村居委会审核,报镇政府组织核实上报县民局。
(三)严格落实动态管理下的进退机制,防止重保、漏报,错保,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进来,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可以单独立户提出申请享受低保。
(五)在入户核查在册城乡低保和高龄人员时必须见人,见证(户口薄),如不在本地居住必须通过截图认定,否则停发相应的政府补助(低保费、养老金、高龄津贴)等。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本次城乡低保、高龄对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较高,镇村居干部、网格员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性,严把认定环节,确保核实对象准确,程序合理,资料齐全。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各村居要做到入户调查核实有记录、有核查报告、有公示底稿存根、有照片,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并严格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
(三)各村居委会是本次核查的第一责任人,从源头上抓好低保、高龄的核查工作,并长期坚持,各包村居领导、网格员要积极主动配合村居认真开展此项工作,落实责任,把握进度,于2018年12月15日结束。
(四)镇民生中心民政助理要按照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低保,高龄审核核查工作安排(宁民发〔2018〕194号、220号文件)及时上报阶段性的工作进度,各村居委会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查。
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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