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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2018年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法〔2018〕 4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2018年度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平罗县2018年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精神,充分调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平罗建设的积极性,根据《2018年区直部门(单位)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宁政法〔2018〕55号)、《2018年市县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宁政法〔2018〕5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平罗县平安建设考核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及自治区综治委的指导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县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安监局、信访局、防范办等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并参加考核。考核结果由县委政法委汇总并统一报送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考核对象。承担平安建设牵头、配合任务以及参加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县委政府组成部门(单位)、驻平区(市)属各单位、各乡镇。
(二)考核分类
1.牵头部门。关于《2018年平罗县政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要点》(平党办发〔2018〕59号)中所列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单位)及驻平区(市)属单位。
2. 配合部门。关于《2018年平罗县政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要点》(平党办发〔2018〕59号)中所列工作任务的配合部门(单位)及驻平区(市)属单位。
3. 其他部门(单位)。指参加2018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但不承担平安建设牵头和配合任务的部门(单位)及驻平区(市)属单位。
4.各乡镇。
三、考核内容及方法
县直部门(单位)考核内容7项(13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分(含国家安全、12345民生服务热线、公共安全感第三方测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分、反邪教0.5分、禁毒示范创建1.5分、安全生产5分、预防化解政府债务风险1分(含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机关单位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分别由县委政法委(综治办、防范办)、县禁毒办、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组织考核。
驻平区属单位考核内容3项3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5分(含国家安全、12345民生服务热线、公共安全感第三方测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分、反邪教0.5分,由县委政法委(综治办、防范办)组织考核。
各乡镇考核内容11项(16.5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分(含国家安全、12345民生服务热线、公共安全感第三方测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分、反邪教0.5分、禁毒示范创建1分、城乡社区警务0.5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治理1分、安全生产3分(含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4分(含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预防化解政府债务风险1分(含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0.5分。分别由县委政法委(综治办、防范办)、县禁毒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牧局负责组织考核。
四、考核结果确定
参加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对全县参加74个县直部门(单位)要全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30%)、良好(55%)和一般(15%)三个等次,各等次分差不小于分值的15%;
乡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30%、良好55%和一般15%三个等次。
县委政法委对报送的考核成绩进行统一汇总,根据各部门(单位)承担平安建设工作任务情况,平安建设考核总分以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其他部门和乡镇分别乘以1、0.95、0.9、1的系数计算产生,考核结果经县委政法委全委会审核后报县考核办审定,计入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部门(单位)、乡镇本年度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等次。
五、工作要求
1、参加考核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自治区考核办考核内容,分别制定、印发考核办法及具体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在上报县考核办同时送县委政法委备案。
2、考核方法按照县考核办相关要求进行,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考核结果。
3、参加考核的责任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既要做好迎接自治区、市对我县的平安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又要做好牵头负责平安建设考评工作。考核结果经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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