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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23-0015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标  题: 【基本医疗卫生】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卫医罚【2023】5号 有效性: 有效

【基本医疗卫生】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医罚【2023】5号

被处罚单位(人):马 某

地 址(住址):宁夏平罗县宝丰镇陆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某 性别: 年龄:70岁  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3313日在平罗县宝丰镇陆渠村2队为患者牛某、丁某诊断疾病并开展静脉滴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2页2023313日,编号202300005),马某询问笔录12页2023313日),患者牛某询问笔录1份(2023313日),药品12种35盒/瓶(详见平卫医证保决【2023】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照片17张(2023313日)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元);

2、没收药品12种35盒/瓶(详见平卫医证保决【2023】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3、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罗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平罗支行,账号: 64001301336050006163,在平罗县卫生监督所财务室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后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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