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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23-0015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标  题: 【基本医疗卫生】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卫医罚【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基本医疗卫生】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医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人):曹

地 址(住址):宁夏平罗县高庄乡远景村

联系方式:139****87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某    性别:男 年龄:66岁  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3年2月23日、27日在平罗县星海花园北苑平罗爱康医院内为患者马某、朱某诊断疾病并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 1 份2 页(2023年2月27日,编号202300002),曹某询问笔录12页(2023年2月27日),曹某身份证、《乡村医士证书》、《乡村医生合格证书》复印件各 1 份,曹志新门诊日志复印件 3 份,患者马某、朱某处方笺复印件 1 份,照片12张(2023年2月27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平罗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平罗支行,账号:64001301336050006163,在平罗县卫生监督所财务室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后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 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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