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74/2023-0000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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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医保局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具有自治区户籍的9类困难人群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补助等方式。
《办法》规定了救助方式和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后、对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的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年度补助限额等救助政策,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就医次数;规定救助对象有多重身份的,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办法》规定了救助程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资助,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划转,确保接受资助的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对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行支付;就医结束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