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74/2023-00002 | 文号 | 宁医保办发〔2023〕1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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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医保局 | 责任部门 |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延长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
全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24时。
各地要按照“宁政规发〔2019〕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征缴“统模式”的有关要求,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改进参保缴费服务方式,紧紧抓住春节等关键节点,持续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全面完成自治区确定的2023年度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确保困难人群应保尽保,一户不漏、一人不少。各地参保缴费的最终结果将纳入政府2023年效能考核目标。
二、缴费延长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开始时间
在延长期内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301/t20230106_3905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