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公罚【2022】21号
被处罚单位:(人)平罗县前进农场梦梦美妆店
地 址(住址):平罗县前进农场前进家园9-15号商业房 联系方式:187****731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2022年6月24日,编号202200865),经营者李某询问笔录1份2页(2022年6月24日),照片6张(2022年6月24日)为证。
你单位(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较轻,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罗县财政局(持平罗县卫生监督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 10 月 17 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