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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22-0026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卫公罚【2022】2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公罚【2022】21号

    被处罚单位:(人)平罗县前进农场梦梦美妆店

地 址(住址):平罗县前进农场前进家园9-15号商业房  联系方式:187****731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2022年624日,编号202200865),经营者李某询问笔录12页(2022年624日),照片6张(2022年624日)为证。

你单位(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较轻,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罗县财政局(持平罗县卫生监督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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