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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22-001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卫公罚【2022】2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平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公罚【2022】22号


被处罚单位(人):平罗县领峰尚美养生馆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足浴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2022年624日,编号202200864),经营者邓某询问笔录12页(2022年624日),照片6张(2022年624日)为证。

你单位(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罗县财政局(在平罗县卫生监督所财务室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后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 8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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