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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63/2014-2009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高庄乡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1日
标  题: 【政策文件】高庄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总结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政策文件】高庄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总结

高庄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总结

 

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通知》精神,高庄乡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了乡、村两级食品监管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营造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举办专题讲座: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专题辅导,全体乡村干部、中小学负责人、重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使他们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守法经营。

现场宣传。4月8日在北长渠农贸市场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发放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等宣传资料。在乡政府北围墙上悬挂宣传条幅等。

进点宣传。各村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宣传工作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办法》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在五一到来之前,乡上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对各村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和涉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学校、商店、个体医疗站、企业进行了检查。

二、取得的成效

通过全乡干部的不懈努力,“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工作有了长足进展,食品经营户对《食品安全法》有了清晰的认识,食品经营行为发生了明显改变。一是食品零售户对食品“三合一”台账紧索不放,严把食品进货质量关;二是大多数食品经营户通过《食品安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培训,店内环境有了大变样,有的食品经营户主动将店内设置的锅灶搬回了家,将住人与食品店分开;三是对店内的即将到期的食品进行自觉清理后,存放在“不合格食品存放箱”内,店内商品分类陈列,摆放明显改观,自律意识不断提高,确保了食品市场质量安全;四是食品经营户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由原来态度生硬到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食品进行检查,对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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