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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5/2021-0017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标  题: 【监督管理】打造“阳光药店” 全力助推“食品药品安全区”创建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打造“阳光药店” 全力助推“食品药品安全区”创建

今年以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守药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落实药品“四个最严”要求,用新发展理念引领科学监管,大力实施“阳光药店”建设,构建药品零售环节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助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

统筹谋划。今年初,县局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指定工作联系人,专门负责与自治区药监局和系统承建单位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在零售药店自愿的基础上,将全县145家零售药店纳入“阳光药店”工程建设,督促零售药店做好基本信息维护和计算机系统进销存数据对接,对零售药店开展现场执业药师人脸数据采集、温湿度监测设备分发等工作。

加强培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2次召开零售药店“阳光药店”工程建设培训会,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向各零售药店现场讲解“企业操作规程”,对“阳光药店”建设中出现的信息维护、温控设备绑定等操作问题现场答疑释惑,提升系统可操作性;对零售药店日常运行中存在的疑惑问题,建立“阳光药店”交流微信群,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微信群及时回应,予以指导。

严格验收。在零售药店自评的基础上,制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阳光药店”验收工作的通知》,召开验收培训会,组织各监管所及相关科室执法人员按照《平罗县“阳光药店”验收细则》对各零售药店开展验收,符合要求验收项目达到验收项目总数90%以上的评定为符合“阳光药店”验收标准。同时,结合验收工作集中打造一批“阳光药店”示范点,示范带动“阳光药店”工程建设高质量推进。

目前,我县145家零售药店(按年初零售药店总数)全部纳入阳光药店建设工程任务,纳入系统管理率100%,经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零售药店141家,建设标准符合率97%,确认示范点35家。下一步,我局将逐步建立“阳光药店”信息系统智慧监管与零售药店日常监管的衔接机制,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零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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