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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0/2022-0003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标  题: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你知道吗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你知道吗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你知道吗

资格条件

1.凡持有宁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计入部分除外)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审核确认,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包括:

工资性收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和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净收入: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单位、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分红、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征地补偿费等;

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需要计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2.机动车辆、船舶、农机具;

 3.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及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家庭存放的高值物品;

 5.其他财产。

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5.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6.人均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36个月对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申请: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3.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书;

4.书面申请;

5.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6.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7.外地迁移人员需开具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社保及在当地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8.户籍不在本辖区的持有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资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申请;

2.家庭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民生中心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员年龄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估量。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家庭刚性支出状况、成员健康状况、接受教育状况、实际居住状况和就业状况等;

3.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经办人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4.资金发放。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咨询电话:

平罗县民政局低保中心0952-6095279

平罗县城关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6661695

平罗县黄渠桥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6686779

平罗县红崖子乡民生服务中心0952-8618168

平罗县高仁乡民生服务中心 0952-8012665

平罗县通伏乡民生服务中心 0952-6811161

平罗县陶乐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8013781

平罗县姚伏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6683059

平罗县头闸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6891035

平罗县灵沙乡民生服务中心0952-6801081

平罗县高庄乡民生服务中心0952-6611066

平罗县宝丰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6688280

平罗县崇岗镇民生服务中心 0952-4093507

平罗县渠口乡民生服务中心 0952-6860633

(供稿人:马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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