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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1/2017-7496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标  题: 【国有土地】平罗县49#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国有土地】平罗县49#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城市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改善人居环境和居住质量,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特制定49#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南大街、西至翰林大街、南至纬八路、北至田州路

  二、征收部门

  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平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区域的土地征收工作。

  三、征收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平政发〔2011〕275号)、《平罗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平党办发〔2012〕17号)。

  四、征收实施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6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房屋拆迁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楼房按确权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未确权面积按1:0.5的比例置换,装饰装修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补偿,补偿金额折算成置换面积。

  (二)、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开发企业存量房房源进行安置,也可以选择政府集中安置。

  1、政府集中安置:由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标准确定置换面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住房小区集中安置,选房采取抽签的方式,安置房平均价格1920元/平方米,双方互找楼层差价。

  2、购买开发企业存量房房源安置:选择自主购买房源库中房源进行安置的,通过房票进行结算。

  3、商业用房补偿价格由自主选定或征收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货币补偿

  1、因特殊情况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我县集中建设的安置房平均价格192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600元,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2、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0元。

  3、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600元。

  六、奖励及补助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征收部门拆除的每户给予15000元的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二)拆迁范围内的残疾人,经核实确认后,按户和残疾标准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补助。

  七、其他事项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可: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或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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