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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70/2022-000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18日
标  题: 平罗县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五项整改任务(太康药业)验收意见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五项整改任务(太康药业)验收意见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关于“一些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堆存大量固体废物。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约10万吨氰胺渣、2000吨硅锰渣长期堆存厂区内,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

二、整改目标

(一)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针对存在问题,按照“一企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及措施,确保按期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三)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培训学习,切实增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整改结果

(一)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大队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对作业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1}218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021年11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12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立案查处。针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大队对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处以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缴纳了罚款。

(二)企业针对存在问题,科学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宁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采购400卷防尘网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了苫盖,同时向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转运,共转运氰胺渣103598吨,其余2000吨硅锰渣也已全部清理完毕。

(三)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培训,学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违法类型、处罚标准等,增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意识,依法依规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验收意见

按照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21〕55号)和关于印发《平罗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平党办发〔2021〕56号)要求,企业按照整改方案已完成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提出的整改任务,具备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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