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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
平政发〔2013〕22号
第一条 依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2〕156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盘活农村农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全县开展收储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储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坚持先行先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文件精神,宅基地按照区域分类,具体收储指导价格为:
一类区域宅基地(城关镇):10000元;
二类区域宅基地(黄渠桥镇、高庄乡、头闸镇、渠口乡、宝丰镇、姚伏镇):9000元;
三类区域宅基地(高仁乡、陶乐镇、崇岗镇、灵沙乡、通伏乡、红崖子乡):8000元。
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超出宅基地面积部分,以庭院经济用地价格进行评估收储,最高不超过宅基地每平方米价格的40%,对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和超出部分补偿价格实行下浮。
第四条 按照农户房屋建设年限、结构提出收储指导价格为:2010年以后建筑的砖木结构,外墙贴瓷砖的,上限为每平方米700元,对2010年以前建房按年限进行折价。对收储房屋室内的单项设施不予补偿;围墙圈舍不予补偿;附属用房必须为砖木结构且为2010年以后建筑的,按照不高于主房补偿价格的50%补偿。对2010年以前建房按年限进行折价,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价格实行下浮。
第五条 承包地(含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收储指导价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结合我县前三年土地流转平均价格和农户土地抵押贷款基准参考价,实行承包地与承包集体荒地同类同价和区域分类指导价的收储原则,并以承包经营权证、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剩余承包年限为准,同时,为了充分考虑承包地农户的收益,实行二轮承包地收储价格每年上浮5%。对承包集体荒地在收储时不享受上浮价,对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储价格实行下浮。
1、一类区域(城关镇、姚伏镇、通伏乡)
一等地:60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12900元;
二等地:50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10700元;
三等地:40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8600元;
2、二类区域(头闸镇、灵沙乡、黄渠桥镇、高庄乡、渠口乡)
一等地:55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11800元;
二等地:45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9700元;
三等地:40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8600元;
3、三类区域(宝丰镇、高仁乡、陶乐镇、红崖子乡、崇岗镇)
一等地:45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9700元;
二等地:35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7500元;
三等地:300元/亩,每年上浮5%,承包地总补偿价最高为6400元;
第六条 对收储房屋、宅基地的农户,本人在城镇入户、并在县城购房,县财政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进城农民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继续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
第八条 收储承包地时,对二类、三类区域地力条件较好的承包地可参照上类补偿价补偿。
第九条 对农户已开垦确权但地力条件较差的荒地,依据上年耕种和出苗情况,补偿价实行折算,最高补偿价每亩每年不超过100元。
第十条 收储承包地补偿费全部兑付农民;收储荒地补偿费总额的70%补偿给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30%补偿给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为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共同收益。
第十一条 对收储的房屋农户院内所生长的林木(含经果林)给予适当补偿,并确权给新入住户,任何人不得砍伐。
第十二条 在签订收储宅基地、房屋、承包地(含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合同时,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偿,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应的权证、合同并签订收储协议,视为该农户长久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
第十三条 对新使用收储宅基地、购买房屋及承包土地的农民或其他法人,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权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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