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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平农改领字〔2013〕5号
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创新和激活土地流转机制,明晰集体承包土地权属关系,促进土地合理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依法保障农民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农村承包土地为载体、以土地股份合作为纽带、以特色产业建设为抓手,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有新突破。到2015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运作,为全面推广提供经验和政策依据。全县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30个,每个土地股份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亩。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促进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的权益,调动和保护好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积极总结推广农民的创新实践,按照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模式。
(三)农民自愿,政策扶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政府在财政、税收、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其发展壮大。
(四)依法经营,民主管理。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法律赋予社员的各项权利,切实维护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运作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可直接吸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组建。主要形式:
(一)以农民纯土地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以该形式入股的土地一般不作价,可以农户承包面积量化入股,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或者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按农户土地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以土地入股为主,吸收资金、技术等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该形式一般由土地股份合作社领办,入股的土地应作价折股,农业龙头企业以投入、技术折价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
五、基本程序
(一)合理设置股权。可将土地按其所占份额或按照一定的标准作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在土地入股的基础上,吸收工商业主、自然人投资共同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不管采用哪种组建方式,原则上村集体不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占控股地位。股份量化后,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向社员出具记名股权证,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二)明确产权界定。根据协商好的股份系数,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协议书》,土地股份合作社发给入社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证》予以确认,入社农民凭《股权证》获得收益。
(三)规范制订章程。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制订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广泛征求入股农民意见,不断进行完善,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应明确建社的目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股权设置、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健全三会组织。按照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土地股份合作社要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全体合作社成员民主推荐产生,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根据实际由合作社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常设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经推选后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3—7 人组成,监事会一般由3—5 人组成。
(五)健全财务制度。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单独建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社员利益。实行社务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必须定期向成员公布。
(六)明确收益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向入股农户发放股权证书或社员证书,农户持《股权证》或《社员证》获得股权收益。收益分配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收益保底、盈利不分红;二是收益保底、盈利分红;三是收益不保底、盈利分红。无论采用哪种分配形式,应当保证农民入股土地的收益。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民宣传、讲解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调查、掌握农户的思想状况,摸清当地土地流转详细情况,拟定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施方案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改办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登记造册。农户以书面形式申请入社入股,批复后核实人口、土地的数量,按户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入社农户与土地合作社签订土地入股协议,股份认定后,由合作社发放统一制式的股权证。
(三)成立合作社。根据法律规定成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要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选出股东代表,制订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明确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方式等,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组织按照章程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四)资料整理。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对形成的有关决议、土地资料、《章程》、社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县农改办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研、发改、农牧、财政、国土、水务、科技、民政、环保、交通、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把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知识作为农村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会议、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明确职能职责。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把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乡镇协调工作机制。县农经站要依法履行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具体负责做好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县财政、发改、农牧、国土、科技、环保、水务、交通、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促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强化政策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产品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认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优惠政策。农牧、林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向土地股份合作社倾斜。积极争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及时解决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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