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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1/2023-0026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标  题: 【法律法规及政策】平罗县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法律法规及政策】平罗县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平罗县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一、我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平政发〔2011〕275号)。

(三)《平罗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平党办发〔2012〕17号)。

(四)《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1次)》。

(五)《关于印发2015年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133号)。

二、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政府集中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依据,多层住宅和平房按照确权面积1:1、未确权面积按照1:0.5的比例,二层小楼按照确权面积1:1.4、未确权面积按照1:0.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包括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依据,政府集中安置的按照确权面积1:0.7、未确权面积按照1:0.3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二层小楼按照确权面积1:1、未确权面积按照1:0.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装饰装修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再折算成置换房面积。

(2)商服用房。

商服用房及其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营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按协议价的6%,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2、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政府集中安置的,依据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定270平方米)按照1∶0.6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政府集中安置的,按照1∶0.5的比例置换安置房。房屋按结构差价折算成安置房面积,室内外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3、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为每户600元(每个产权证视为一户),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临时过渡期限,由征收部门按规定付给被征收人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奖励及补助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征收部门拆除的每户给15000元的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二)拆迁范围内的残疾人,经核实确认后,按户和残疾标准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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