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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0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标  题: 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调查报告

20231221110分许,位于平罗工业园区崇岗煤炭集中区的宁夏兴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高处作业移位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第一款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第二十四条4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组),指定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平罗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事实材料分析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并形成了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情况:宁夏兴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公司),登记注册成立时间:2004415日;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7508416425;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梁某业(于202311月底发生法人变更,事发时企业实际负责人为来某宁);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等;事发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相关人员情况:来某宁,兴云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兴云公司各项事宜,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持有安全员证件;成某峰,兴云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受来某宁雇佣在兴云公司施工期间负责现场安全监管,经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情况: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兴公司),宁夏德润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下属子公司,登记注册成立时间:2002320日;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228190074C;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赵某;实际负责人:李某;(依据平罗县财政局20231013日发文:平财(资)函202338号文件,德润公司聘任李某为吉兴公司经理,免去赵某吉兴公司经理职务。)地址:平罗县城关镇翰林大街237号一楼南侧;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等;2016630日取得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证书编号:D364011535,有效期至20210630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1117日发布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建函〔2022557号)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1231日。2023516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05000179),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相关人员情况:李某,吉兴公司经理,实际负责人,持有安全员证件,由吉兴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举,施工项目负责人,受吉兴公司授权委托全权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一切事务,与吉兴公司签有委托协议,自行缴纳工伤保险;白某,吉兴公司安全员,与吉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兴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经培训合格上岗。

(二)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项目发包情况。2023105日,兴云公司和吉兴公司签订了《宁夏兴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原料储煤仓环保改造升级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储煤仓约29688平米,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所有内容,计划竣工日期2023126日。106日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责任。

2.项目施工委托情况。2023105日,吉兴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赵某举为宁夏兴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原料储煤仓环保改造升级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一切事务。委托期限:本工程工程款结算完为止。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兴云公司原料储煤仓环保改造升级项目4#储煤仓顶部落水槽。2.现场共有7座储煤仓彩钢棚,4#储煤仓西南侧为5#储煤仓,东北侧为3#储煤仓,西北侧为企业原有储煤仓彩钢棚,东南侧相邻平鑫碳素厂区(图一)。3.4#储煤仓钢架已搭建完成,正在进行打板封顶作业,4#储煤仓与5#储煤仓之间建有落水槽,落水槽上设置有安全绳(图二)。4.坠落点为4#储煤仓和5#储煤仓之间落水槽上,距东墙第二根立柱的东侧1米处,距地面约13.5米(图三),坠地点位于该立柱地基东侧1米处(图四)。5.储煤仓顶部落水槽上设置的安全绳处于完好状态,死者金某鹏身上佩戴五点双钩式安全带完好无损,安全帽脱落破裂,距死者头部100mm6.4#储煤仓顶部坠落孔洞长1600mm、宽800mm(图五)。

图一:扩建储煤仓分布图 图二:4#储煤仓落水槽

图三:坠落位置 图四:坠地点

图五:储煤仓顶部彩钢板破损处(坠落孔洞

二、事故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231229时许,兴云公司储煤仓大棚开始实施顶部打板作,吉兴公司两名工人金某鹏(死者)和杨某某卖到4#储煤仓南侧棚顶,站在落水槽上铺设彩钢板;1110分许,两人铺设完最后一张彩钢板,杨某某卖离开取电钻准备打板,行走约10米听到有人喊“人掉下去了”,回头看金某鹏不在棚顶,走到彩钢板破损处,看到金某鹏已坠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兴云公司现场监管人员成某峰立即安排人员拨打急救120电话,并电话报告兴云公司实际负责人来某宁。1130分许,急救120到达了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金某鹏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其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基本信息

金某鹏,男,回族,已婚,家庭住址:平罗县渠口乡金桥村九队施工单位吉兴公司工,受吉兴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赵某举雇佣,从事高处作业和电焊作业,由吉兴公司购买有意外保险,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电工作业证,均在有效期内

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平罗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崇岗派出所协调下,兴云公司和吉兴公司主动死者家属协商死者善后事宜,于123日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各项费用15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死者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社会舆情平稳。

三)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无任何设备设施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金某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对高处作业易坠落风险警惕性不高,在储煤仓顶部落水槽作业过程中,解开挂在安全绳上的安全带卡扣,移位过程不慎失足踩到未固定的彩钢板坠落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吉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安全员责任落实不扎实,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2.吉兴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建筑施工作业安全规范,未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扎实,对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全面。

3.兴云公司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办理建筑施工相关手续,对施工单位入厂教育培训不扎实,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未设置施工作业相关安全警示标识

4.兴云公司、吉兴公司对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和“1+37+8”系列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各级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和下发的《关于加强工贸行业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关于工贸企业钢结构彩钢棚顶施工作业安全预警的通知》、《石嘴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加强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严格把控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十道关口”(试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吉兴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建筑施工作业安全规范,未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实,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隐患排查不全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盲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四十四条7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8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八)9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兴云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办理建筑施工相关手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入厂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无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0、第三十五条1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13、第九十九条第(一)项14、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5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16、(十七)17、(三十一)18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李某,吉兴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9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0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赵某举,吉兴公司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2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2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23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白某,吉兴公司涉事故项目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反操作规程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2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5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26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来某宁,兴云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主管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7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8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29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出行政处罚。

5.成某峰,兴云公司储煤仓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鉴于其工作时间不足一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30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金某鹏,吉兴公司外雇施工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易坠落风险警惕性不高,事故发生当天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短板,要深刻汲取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教训,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兴云公司、吉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剖析事故原因,规范作业行为。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召开全员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科学辨识作业风险,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

(三)紧盯危险环节,管控作业风险。兴云公司要紧紧围绕项目建设施工承包商管理、高风险作业管控、员工培训教育等各个环节,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承包商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紧盯“一根绳”的安全问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到标准化施工、规范化作业。

(四)狠抓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承包商施工人员入厂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开展阶段性、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素养,使其熟知施工过程安全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辨识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而违章作业,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五)强化监管责任,整治监管盲区。各部门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监管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1+37+8”系列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县住建局做好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无施工许可、无资质施工、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平罗工业园区资源利用和规划建设局、平罗县工业园区服务中心加大新改扩建项目报备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主体,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法;县工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同步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排查整治;县应急局持续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调查组

                                           20241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叁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三十八条: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八条: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人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十七条: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三十一条: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条: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条: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条: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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