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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标  题: 2024年平罗县应急局第一季度执法典型案例报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2024年平罗县应急局第一季度执法典型案例报告

一、平罗县黄渠桥镇张三商行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存储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0日,自治区“四防”常态化督察组到平罗县黄渠桥镇张三商行明察暗访,发现该商行专卖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定储量为15箱/(火药量)15公斤,但实际储量超过核定储量。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发现礼花11箱,火药量共16公斤,火药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储量的6.67%。
     处理结果:平罗县黄渠桥镇张三商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规定,对该商行作出处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银盛龙翔煤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宁夏银盛龙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日,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银盛龙翔煤炭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公司员工(王世兄)在生产厂区车间内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2.洗煤车间洗煤机分选筛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3.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洗煤车间主任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宁夏银盛龙翔煤炭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32000 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宁夏银盛龙翔煤炭有限公司洗煤车间主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处11000 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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