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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4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4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4〕危化04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04号

宁夏康德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康德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原(2-氯烟酸)车间内存放DMF、石油醚、洗釜料(含有对氟苯酚、二氯乙烷)、回收硫酸酮、对氟苯胺后馏料(主要成分为对氟苯胺),未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询问笔录2份;3.现场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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