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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5-3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5-3号
党煜: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平罗县路凯佳工贸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方入厂1名高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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