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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8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4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5-2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5-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5-2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5-2号

苏宝华: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平罗县路凯佳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方入厂1名高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由主要负责人张勇签字确认;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 元(大写:叁仟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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