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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25-1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25-1号
宁夏诚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承包平罗县路凯佳工贸有限公司消防工程的一名高空作业人员在未佩戴安全带、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实施彩钢棚顶作业,不慎从彩钢棚棚顶摔落至地面受伤。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由平罗县路凯佳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勇签字确认;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军、项目经理吴永峰、工人吴建伏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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