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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82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25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25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25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25号

平罗县路凯佳工贸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对承包消防工程的宁夏诚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承包方入厂实施消防工程作业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导致承包方一名作业人员在未佩戴安全带、无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不慎从彩钢棚棚顶摔落至地面受伤。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由主要负责人张勇签字确认;2.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勇、生产厂在苏宝华、安环部长党煜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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