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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危化04号
平罗县金海玉福化工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公司将液氮储罐私自变更存放液氧;2.罐区周围留有大量烟头;3.液氮充装车间门口消防沙板结严重,消防铲锈蚀严重;4.未对承包商开展入厂培训,现场检查时新建破损车间电石破碎机二层平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作业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7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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