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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70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4号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分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教育培训台账建立不规范,新上岗职工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在岗职工和管理人员培训目的不明确;2.5号炉氢氧含量达到联锁条件时,联锁未动作;3.氢氧分析小屋内CO含量超标,屋外区域报警器并未报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有两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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