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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7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5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5号

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中控室未建立工艺报警、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查、处置记录;2.4台甲醇罐顶部呼吸阀、阻火器法兰未进行静电跨接;3.4台甲醇罐由拱顶罐改为内浮顶罐,未提供设计、变更资料;4.重大危险源SIS系统通讯故障,未做相关记录及相关上报工作;5.CO压缩机厂房内气体检测仪设置数量不足,且未与轴流风机联锁;6.压缩机厂房一氧化碳报警值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在浓度超标时和室内强制通风机实行连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有三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处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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