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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70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28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28号

宁夏鑫驰活性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5日,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名高处作业人员杨涛在未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厂区消防通道南侧活化炉车间墙体上方悬挂安全标语(作业点距地面高5米),属高空作业无证上岗,并且实施高处作业时使用叉车托举水箱至作业点,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主要证据如下: 《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以及相关相关照片等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年修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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