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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69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7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2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24号

宁夏绿源恒活性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生产车间存在多处事故隐患:1.炭化车间焦油中转池中使用非防爆泥浆泵;2磨粉工段配电柜操作台地面有积水,部分线路浸泡在水中;3.炭化车间1#磨粉机螺旋输送器为非防爆电机、且作业现场粉尘积累较多,未及时清扫;4.2#磨粉机上料口未设置除铁装置;5.2#磨粉机螺旋输送器电机为非防爆电机,无电机风扇叶片及防护罩。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2〕工贸科14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2〕工贸科14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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