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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69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8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8号

平罗县金筑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年产120万吨矿渣微粉项目于2020年8月13日在平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立项备案,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产60万吨矿渣微粉已投入生产,二期建设年产60万吨矿渣微粉项目正在建设中,于2021年8月编制了《安全预评价报告》,2021年10月《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通过,至今试生产已超出规定期限6个月,且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违规从事生产活动;2.生产现场警示标志严重缺失,上料地坑和液压站地坑2处均属有限空间,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3.办公室后方两排生活区只设置一处应急逃生通道,未实现两侧应急疏散条件,未配备消防应急器材;4.筒仓北侧高低压配电室无铭牌,地面积尘严重,地面未设置绝缘橡胶,未配备应急照明灯;5.液压站液压机上部滴漏大量液压油,未及时清理,且室内存放4桶液压油未及时清理入库;6.一期项目立式磨东侧电气开关柜地坑无防护;7.一期项目立式磨机北侧临时休息室用电不规范,存在私拉乱接现象;8.配料地坑硅锰渣皮带运输机急停拉线开关拉线断开,处停用状态,配料地坑内水汽较大,线路布局不规范,现场开关严重受潮,存在触电现象;9.料棚硅锰渣堆放过高,形成陡坡,无缓冲坡和缓冲平台,存在坍塌掩埋风险;10.二期项目配料地坑临边无防护;11.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量二氧化碳气瓶,未设置气瓶存放区,现场管理严重缺位;12.二期项目立式磨机临时用电箱无门;

主要证据: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由安环部长陈海峰签字确认;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付志超、安环部长陈海峰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三:现场照片20张,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有限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问题。              

行为1.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9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有三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合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4000元(大写:柒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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