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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府复不字〔2023〕第6号)
平府复不字〔2023〕第6号
平府复不字〔2023〕第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高仁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高仁乡高仁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付博,系该乡乡长。
申请人对平罗县高仁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反映土地纠纷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不服,申请撤销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的《关于***反映土地纠纷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并确认1998年1月平罗县高仁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乔立军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的1.2亩土地发包无效,确认该1.2亩土地的承包权为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3年9月25日平罗县高仁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反映土地纠纷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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