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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府复不字〔2023〕第5号)
平府复不字〔2023〕第5号
平府复不字〔2023〕第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女,回族,1960年4月3日出生,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平罗县西区宝丰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罗占华,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撤销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3年9月25日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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