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平府复不字〔2023〕第3号)
平府复不字〔2023〕第3号
平府复不字〔2023〕第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现住**********,电话:************。
***,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电话:************。
***,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电话:************。
申请人对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来信申请土地权属及确权办理事项的情况说明》不服,请求县政府撤销《关于******来信申请土地权属及确权办理事项的情况说明》。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3年6月7日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来信申请土地权属及确权办理事项的情况说明》,属于信访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