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4/2023-0062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37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37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37号)

平府复决字〔2023〕37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0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3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在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案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2年12月8日通过挂号信**********向我局举报其在淘特APP购买的宁夏周福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未标注生产日期,信件显示2022年12月14日被收发室签收。2023年9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我局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内容进行了核实,我局文书室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其他相关科室所也未收到该投诉举报信,经询问邮政工作人员,收发室为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负一层报纸柜,因该报纸柜为方便放置和拿取,设置为敞开状态,无人员进行看管,且负一层时有人员流动,不确定该举报信是否丢失。2023年9月12日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便派执法人员到宁夏周福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附的亚麻籽油,经询问负责人称“鸿运招”牌亚麻籽油是宁夏红甲天下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的,2021-10-27批次共生产50瓶,全部销往贺兰经销商王雄伟处。经询问宁夏周福乐粮油有限公司厂长王伟,称该品牌亚麻籽油销量不好,早已停产下架。且贺兰经销商王雄伟已经注销网店,无法查到网上销售记录。后经多方查证,在贺兰经销商王雄伟库房找到“鸿运招”牌亚麻籽油2瓶,在正标“鸿运招”字样下有“2021/10/27合格”刻印字样。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照片打印出来无法清楚看到“2021/10/27合格”字样。鉴于宁夏周福乐粮油有限公司称该款油均为批量流水线生产,包装均一致且贺兰经销商王雄伟称其销售该款油以来,未接到投诉称该款油无生产日期,综上所述,我局建议申请人仔细查看该产品外观,因生产日期标注不明显,可能存在标注了生产日期但申请人未发现的现象,如仍未发现标注生产日期则建议申请人直接携带实物到我局黄渠桥市场监管所进行核实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淘特APP平台购买1瓶“亚麻籽油”,花费25.79元,店铺名称:优品汇特产商行,订单号:**********,食用中发现该“亚麻籽油”未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通过邮政系统网查询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该投诉举报之日其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称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通过邮政系统网查询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但被申请人称经查询,被申请人未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复答通字********号),被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行为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