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4/2023-0062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36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36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36号)

平府复决字〔2023〕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所地:**********,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平罗县高庄乡高庄村八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未告知是否立案就进行结案处理不服,于2023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未告知是否立案就进行结案处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北香宴胡麻油1.6L一瓶,消费19.90元,用于自己食用。食用时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3年8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申请人的投诉(含有举报事项)内容:涉案胡麻油执行标准 GB/T8235 将质量进行了等级划分,分为一级、二级。但是标签未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GB7718第4.1.11.4条。同时涉案食品未进行出厂检验(因未标注等级,检测机构无法进行判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要求调解,调解不成诉转案,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办结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8月28日,反馈内容: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投诉人无法到现场参与调解,执法人员到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核查,该公司确有一批北香宴胡麻油标签有瑕疵,执法人员向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说明投诉人诉求后,该公司不予赔付投诉人相应消费金额。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要求其整改,并检查其出厂检验报告,该公司能提供北香宴牌胡麻油出厂检验报告,质量等级为二级。对投诉人要求赔款的诉求,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调解终止。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申请人的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即:要求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12315是实名认证,申请人系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时有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时,未告知是否立案,就进行结案处理,系程序违法。

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4230号》裁判要点: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举报”和“涉己性质的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性的,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申请人已经购买了涉案食品。向被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系“涉己性质的举报”。就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举报,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亦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认定案件的依据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1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我局黄渠桥所工作人员接到流转的工单后,于8月23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申请人表示无法到场调解,可以通过电话处理,并要求生产商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进行赔偿。8月25日执法人员与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称确实生产过一批百香宴牌胡麻油,标签跟现在的不同,但已全部售出,他们现在已经更换标签,并能提供百香宴牌胡麻油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等级为二级。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认为胡麻油本身未造成人身安全的损害,不予赔偿。鉴于双方协商不成,我局终止投诉调解。

针对申请人反映胡麻油未标注质量等级问题: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负责人称以前使用的地方标准不要求标注质量等级,以前的标签就没有标注质量等级,自地方标准废止后,标签进行改版,但印刷厂的人还按照旧版地标的版式制作标签,因此漏打了质量等级。因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能够提供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且检验报告上显示质量等级为二级,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标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下发《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针对未告知是否立案就进行结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了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只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时才对当事人立案处罚,且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进行立案查处。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不符合立案条件,执法人员在对申请人回复时已告知其我局对投诉人的处理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北香宴胡麻油1.6L一瓶,消费19.90元,用于自己食用。食用时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23年8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反馈: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投诉人无法到现场参与调解,执法人员到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核查,该公司确有一批北香宴胡麻油标签有瑕疵,执法人员向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说明投诉人诉求后,该公司不予赔付投诉人相应消费金额。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宁夏鼎裕植物油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要求其整改,并检查其出厂检验报告,该公司能提供北香宴牌胡麻油出厂检验报告,质量等级为二级。对投诉人要求赔款的诉求,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调解终止。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平罗县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负责查处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