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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33号)
平府复决字〔2023〕33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人,户籍***********,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新区宝丰路。
法定代表人:罗占华,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22日作出的《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平林草许准(临)********),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平林草许准(临)********)。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宁夏回族自治区************。2003年3月1日,申请人与********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签订《**县草原有偿承包合同书》(编号:***),取得位于****政府4200亩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地块名称:卡克图),并依法办理了《草原使用权证》。承包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53年3月1日止。
2023年7月,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源公司)以“7000 头奶牛养殖场项目建设”为由申请在案涉草原取用沙土。2023 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平罗县林草局)针对润丰源公司的申请事项批准了《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平林草许准(临)********)(以下简称第3号行政许可),允许润丰源公司在申请人合法承包的草原范围内(约1.8公顷、27 亩)取用沙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鉴于润丰源公司已经基于被申请人平罗县林草局作出的案涉第3号行政许可对申请人的合法承包草原进行了开挖、取土,至今未给予申请人分文补偿,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承包财产权益遭受不正当侵害。被申请人平罗县林草局在未告知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亦未给予申请人分文补偿的情况下就对润丰源公司在申请人合法承包的草原开挖取土行为予以批准、许可,不仅在程序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严重侵犯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听证权、财产权等。据此,被申请人平罗县林草局批准的案涉第3号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故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单位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新建7000头奶牛养殖项目于2023年6月26日经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为平罗县乡村振兴重点建设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需临时在***承包草原地范围取用沙土,经我局调查,取土区域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已不足20%,为退化荒漠化草原区,在国土调查中为沙地,取土区没有其他地面附着物。因考虑该区域为国有草原管护区,我局要求取土单位按照临时占用草地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取土单位签订了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协议,要求临时使用草原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
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黄沙、粘土属于国有矿产资源,政府为了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对乡村基础建设使用的黏土和黄沙有偿使用,所拍卖资源缴纳的资源费收入平罗县政府财政,与持有草原证使用者无关,无需进行赔偿,临时占用的草原植被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和草原站负责督促用土单位进行恢复。 综上,我局认为出具的《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平林草许准临********文件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日,***与原********人民政府签订《**县草原有偿承包合同书》(编号:402),取得位于****政府4200亩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地块名称:卡克图),并办理《草原使用权证》,承包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53年3月1日止,2023年6月26日,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向平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关于润丰源牧场取土申请》,2023年7月12日,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递交《草原征占申请表》,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2023年7月18日,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新建7000头奶牛养殖场项目(取用沙土)拟使用其他草原预审意见书》,2023年7月21日,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作出了《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协议》,2023年7月26日,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宁夏润丰源牧业有限公司签订《平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合同》。
本机关认为: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平罗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作出草原管理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与原********人民政府签订的《**县草原有偿承包合同书》(编号:402)真实合法有效,***在草原有偿承包期内有草原经营使用权和建设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本案中,润丰源公司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平罗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平林草许准(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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