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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3-006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25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25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25号)

平府复决字〔2023〕25号

申请人:***,性别,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民政局,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玉皇阁大阁道216号社会服务中心大楼。

负责人:钱丽, 电话:0952-6095287。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1.请求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

2、请求复议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撤销虚假婚姻登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是远房亲戚关系,1996年申请人去平罗县高庄乡亲戚家小住,因***奶奶当时生病,***的父亲为给***奶奶冲喜(安慰)就请申请人帮忙与***拍了一张照片,当时说是拿给***奶奶看看,因申请人当时年龄小不懂拍照干什么用,就应***父亲要求与***拍了一张照片,后申请人就返回银川市双鹿水泥厂上班,再未与***见面。1998年3月2日申请人与丈夫林庆华在平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2月6日***也与其妻子在平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平罗县民政局都给办理了正常的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申请人找不到自己的结婚证原件,在去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需补办结婚证,当申请人前往平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被告知其有一份1996年10月17日在平罗县西大滩镇的结婚登记,申请人感到莫名其妙就到平罗县档案馆调取了所谓的1996年的结婚档案,发现该档案中的结婚登记对象名叫***,但是身份证号却并不是***本人的,照片好像是自己和***的照片,申请人找来***询问原因,***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经询问其父亲才知道是***的父亲当年为安慰***的奶奶私底下为申请人和***办理了结婚证,但是实际上申请人与***并不认识,也一直再未见过面,而办证时申请人和***均未到场,且没有签字确认过任何文件,更没有领取过这份结婚证,平罗县档案馆的婚姻登记档案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申请人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违法颁发的结婚证和填写虚假结婚登记档案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日人民法院向被上诉人平罗县民政局释明:同一个民政局给申请人和第三人颁发了三本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且法院如果直接判决可能会导致民政局败诉机关负责人要承担责任,且二审法院查明申请人1996年10月17日被错误登记的结婚证的结婚对象***身份证号与真实的第三人***的身份证号根本不一致,平罗县民政局在申请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给申请人和一个名叫***的不存在的人办理了结婚证可能存在历史原因,但民政局本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证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的这种荒唐的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应当由平罗县民政局自行更正。经法庭释法,申请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当庭提交了书面的请求撤销1996年10月17日被错误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档案的申请书,并当庭交付给被申请人平罗县民政局,但被申请人平罗县民政局拒不承认错误,将作为登记材料审查机关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机关的失职失察行为归咎与当时并不知情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答复意见》,该意见以自己没有撤销婚姻登记权限为由拒绝更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现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特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罗县民政局错误颁发和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结婚证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不真实的婚姻档案的影响,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申请人与***之间的虚假婚姻登记,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从法律规定上看: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平罗县民政局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力。

因《民法典》没有赋予答复人对申请人***婚姻登记撤销的权力,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答复人行使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即答复人无权撤销申请人与*** 1996 年 10月17日的结婚证。

二、自接到行政复议后,平罗县民政局立即调取已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内容,从档案内容来看:申请人***在 1996年10月17日与***是在平罗县原火车站镇领取的结婚证,已保存的档案显示当时领取结婚证是申请人***与***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供了完整的材料,当时的婚姻登记部门是按规定和程序向申请人***和***颁发了结婚证。

三、从印章启用的时间看:答复人从平罗县档案馆调取的平政办发(2000)99号文件显示答复人持有的“平罗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启用时间是2000年12月12日,即在2000年12月12日之前婚姻登记都在各乡镇政府办理,并不在平罗县民政局办理。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职能,答复人 2023 年7月4 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答复人撤销其与***1996年10月17日的结婚证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向法院申请撤销结婚登记。上述答复意见请审查后采纳,依法维持答复人2023年7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7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平罗县火车站镇登记结婚,1998年3月2日申请人与丈夫林庆华在平罗县下庙乡登记结婚,1999年2月6日第三人***与其妻子在平罗县新城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2年申请人找不到自己的结婚证原件,前往平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被告知其有一份1996年10月17日在平罗县西大滩镇的结婚登记,当事人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撤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上诉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促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撤销其和***的婚姻登记的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平罗县婚姻登记的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婚姻登记的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种,因胁迫结婚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申请人请求撤销的婚姻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撤销事由。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平罗县民政局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机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民政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撤销其和***的婚姻登记的申请的答复》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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