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22号)
平府复决字〔2023〕22号
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4月17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4月8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3月16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吴少兵,系该局局长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十七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就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作书面答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并建造有房屋(四邻为:北邻***小区,西邻***小区,南临***,东邻***),申请人的房屋因“平罗县鼓楼东街取直拓宽项目”而被拆除,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单号:*************)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签收后,至今仍未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及答复,也未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到申请人的权益,并且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递交复议申请,往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案涉房屋实施征收。2017年5月4日,平罗县政府发布平政征补[2017]06号《平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因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革的需要,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109国道西侧片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由被申请人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搬迁期限为60天,自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
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要求的补偿金额远超我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致使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合意并签订补偿协议。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至2017年7月4日,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房屋,且该片绝大部分房屋已征收完毕,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
2023年6月27日,三位申请人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违法。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与申请人多次就房屋拆除事宜进行协商,并就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土地、房屋补偿方案、房屋调查情况、安置补偿协议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征收决定、公告、思想规划、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相关资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转账专用的证明材料、征收补偿款发放情况、规划建设范围图以及项目立项批复审核意见”等信息,并非答辩人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平罗县政府发布平政征补[2017]06号《平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搬迁期限为60天,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一直未答复。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有向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有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职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此信息公开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并说明理由。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情况向申请人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