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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40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8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市场监管发〔2017〕23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执法】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平市场监管发〔2017〕239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务必于11月25日前将辖区内化妆品市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情况报县局药械保化科。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

和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妆品市场监管,切实解决化妆品索证索票台账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

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建立健全并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索证索票台账管理法规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国家总局2015年第265号公告发布)的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产品销售退货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产品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台账管理法规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其它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账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化妆品索证索票应当执行的新规定。2012年以来,国家总局又陆续出台了有关化妆品索证索票相关方面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国家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并打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查,未取得上述凭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经营。国家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国家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4位阿拉伯数字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例:宁妆20070001)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化妆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时,对于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国产化妆品必须索取相应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国产化妆品必须确认其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了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否则不得购进销售。

二、切实履行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家总局“四有两责”的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履行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树立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要做到:

(一)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产品召回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媒体曝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诚信经营情况、被约谈相关资料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生产企业还应当包括生产许可及产品信息等内容。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管档案是化妆品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辖区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查漏补缺,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档任务。下一步,要对监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信息,确保监管档案有关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二)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附件2)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要继续按照《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许[2010]89号附件2)的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宁食药监〔2015〕115号)第二十条规定,对生产企业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化妆品批发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其他化妆品销售单位每两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人员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做到“痕迹化”监管,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严肃查处化妆品索证索票台账管理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作为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召回、暂停生产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1、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可以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或《特别规定》第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2、化妆品经营单位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可以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或《特别规定》第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3、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体制改革后市场综合监管的优势,整顿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巩固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成绩,同时扩大监管范围,对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体会所、会展场所、网络销售等涉及化妆品经营的单位要纳入监管视野,杜绝监管盲区。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开展追踪溯源,倒查上游环节,不给假劣化妆品生存空间。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总结监管经验,利用信用评价、示范创建、信息公开等形式,曝光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诚信守法经营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对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和监管要求,营造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开展化妆品经营索证索票专项治理工作已纳入2017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各地要在年底前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化妆品市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有关工作情况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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