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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平政规发〔2024〕3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三、修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
2.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文件
3.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文件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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