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221021/2021-0014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9-21
责任部门: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9-21
【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8911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上访问题,规范资金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借支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列入县财政预算循环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额度。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使用、追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出应急周转金解决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的;

(二)用人单位破产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的;

(四)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

(五)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借出标准:对符合借出条件的,原则上按不超过被拖欠工资总额的30%借出应急周转金。如遇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拖欠工资总额全部借出。应急周转金借出时间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借出及追偿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借用应急周转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申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二)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借用应急周转金条件的,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借出意见,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借出应急周转金。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按规定先行借出应急周转金,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用人单位填写《借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审批表》,经法定代表人、财务经办人签字后盖用人单位公章,由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借出。

(四)应急周转金采用签订借款合同借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由至少1个规上企业或担保公司、或银行进行担保,或以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土地、房产等实物进行抵押(按实物评估价格的80%抵押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借款合同应进行法律公证。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应急周转金借出申请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借支,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六)经批准使用的应急周转金转账至县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负责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同时留存一式四份的相关审批和领取手续。

(七)应急周转金借出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借出合同条款及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偿还借款借款单位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提起诉讼,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按程序执行。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应急周转金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管好用好应急周转金。具体经办人员在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追偿等方面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出现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据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