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221021/2019-0006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4-01
责任部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发布日期:2019-04-01
【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325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规范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自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1号)、《自治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粮展〔2017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是指在全县粮食流通领域实施的平罗县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是通过开展平罗县好粮油行动计划、强化粮食质检体系、完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推进形成新的粮食流通产业体系,有效引导绿色优质粮食生产和加工,带动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 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检体系、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三个子项目。支持全县积极性高、具备建设基础、完成《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备案的部门、企业或符合规划、对粮食流通工作具有重大作用、与粮食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好粮油行动计划和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以全县乡镇、部门和企业为单位,坚持整体推进;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统筹自治区、市、县粮食质检机构规划建设,按照自治区级财政、粮食部门统一组织,市级粮食、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政府(产粮大县)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平罗县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是核定平罗优质粮食优质品率和农民种植优质粮食的收益率。制定发展规划,既定目标任务,确保三年优质粮食工程目标任务的实现。二是采取十大行动计划,发展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以示范企业基地生产、生态示范、科学储粮、节能循环、主食厨房、智慧粮食、品牌战略、优质粮油、科技兴粮十项行动计划,全面提高粮食产业经济水平。三是做好平罗好粮油公共服务及产品专题宣传。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人员设备,对平罗好粮油行动计划进行建基地、搞加工、创品牌,提高龙头示范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示范引领中国好粮油宁夏行动,力争到 2020 年我县粮食优质品率提高30%左右,示范县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率提高20%以上。

第七条 平罗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是建设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明确项目标示、服务公约等,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相关服务。

第八条 平罗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中,项目乡镇要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等,优化布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点,合理确定具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因需配置设施设备。根据本县实际,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年服务能力平均应不低于1.5万吨。

第九条 平罗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范围: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以及网络专线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和配套设施等设备;四是配套建设实施农户科学储粮设施、粮食运输车辆及其他建设。具体应参考:自治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平罗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主要是建设和提升粮食质检机构能力和水平,按照自治自治区要求,建设形成以自治区级为核心、市级为支撑、县级为基础的公益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主要建设范围及内容包括:为粮食质检机构配置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应参考《宁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

第三章建设主体条件

第十一条 平罗县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建设主体为粮油加工企业。示范企业的确定原则上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落实3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即大米加工、面粉加工和食用油加工企业各1家。鼓励跨自治区域引进大型示范企业参与示范县建设,支持有实力的大型示范企业参与多个示范县建设。

第十二条 平罗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各类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功能至少达到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中三代。原则上一个乡镇应有1家建设主体(粮食主产、主加工、主销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

第十三条 平罗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主体为县发改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部管理岗位。

第四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编制《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抄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核后,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申报。自治区级以上粮油企业的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属地粮食部门纳入本地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平罗县粮食质检验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平罗县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检体系、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等三个子项目的《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分别编制。《平罗县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应包括全县行动总目标、年度计划、重点任务、时间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实现行动绩效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单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筹措、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及内容、时间进度、具体项目组织领导及建设管理、保障机构运行措施等。《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应包括产后服务中心规划布局、总投资及资金筹措、建设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管理、产后服务体系功能构建和管理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商务经合局、市场监管局和各乡镇及粮食加工企业分别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集中论证评审、竞争遴选、规范立项、择优确定专项建设主体单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严格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对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自治区、市粮食部门备案。

第五章项目建设监管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要加强专项建设监督管理,确保中央、自治区上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具体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国家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按月向自治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重大事项。按年度对专项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上报绩效评价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和该《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报市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备案。最后迎接国家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粮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县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专项建设情况督察和抽查。对专项建设中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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