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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7/2024-0003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标  题: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安置2024年平罗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人社发〔2024〕22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安置2024年平罗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一批)的通知》

平人社发〔2024〕22号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购买2023年县级公益性岗位的意见》精神,为全面做好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的落实,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现就吕华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纪委监委(2人):吕 华  李喜鸿

组织部(1人):苏学萍  

巡察办(1人):龚志坚

党  校(1人):杨永莉  

信访局(1人):刘  芳

网信办(1人):范秀云

财政局(1人):陆月霞

人社局(2人):王  丽    王  婷

科技局(2人):景淑苗    买丽娜

文广局(1人):陈红梅

统计局(1人):杨淑琴

审计局(1人):李会宁

审批局(2人):陈利霞    施彩丽

环保局(2人):宋  华    吕金莲

医保局(1人):周海蓉

统计调查队(2人):张 莉  刘学春

档案馆(1人):席月玲

县融媒体中心(1人):刘生江

工业园区管委会(1人):哈俊娟

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1人):夏志娟

妇联(1人):李学莲

陶乐治沙林场(2人):王明海  马学峰

城关镇(2人):马春华  马秀花

陶乐镇(1人):王红艳

通伏乡(1人):马仲平

红崖子乡(1人):李生国

阳光社区(1人):刘  锋

平罗七中(1人):陈新芳

二、 工资和社会补贴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月岗位补贴标准为2050元(包括

个人应缴纳的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县人社局拨款,用人单位代缴县人社局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上述岗位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局承担,兑现年。其岗位补贴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于次月10日前将工资直接发放本人银行卡,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缴。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个人部分自岗位补贴中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能力和岗位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办理上岗手续,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于2024311正式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中点击确认到岗,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将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交至就创局3号窗口。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纪委监委。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实行“先请假后休假”原则。请假人员需提交请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需向县就业创业服务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就创局备案。病假超过5天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请假事宜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执行。

2.用人单位每月月底前报送纸质版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逾期或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岗位补贴,县就创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取消安置公益性岗位指标资格。    

3.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安排到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辅助做好人力资源工作。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由乡镇解除服务协议

4.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30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30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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