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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助范围
1.补助对象。由原纳入低保范围的60周岁及以上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为低保范围内的下列两类群体:
(1)低保60周岁及以上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2)低保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
2.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计算补助资金。
二、确定救助对象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行政给付情况,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民政局复核。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
三、组织入住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结合老年人个人意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等低保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成员宜安排同一养老机构。组织救助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对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划扣、三方监管等)等进行书面明确。
四、发放补助资金
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资金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资金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凡是能够通过部门协作获取的信息,不再向老年人索要。补助资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同级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宁夏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于次月按月发放至其本人账户。
五、注意事项
(一)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与集中照护服务不得同时享受,通过残疾人照护托养补助资金补助的残疾人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二)实施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核查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失能等级、入住适应性、领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入住机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停发补助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救助对象,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联系人:马丽燕 联系电话:0952-6017662
附 件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平罗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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