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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64/2016-4809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灵沙乡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标  题: 灵沙乡党委议事规则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灵沙乡党委议事规则

灵沙乡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乡党委工作,规范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在乡镇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委是本乡的领导核心,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乡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乡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  议事的内容范围

 

  第四条 乡党委议事的内容范围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意见、措施;研究决定乡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二)研究和决定加强本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

  1、讨论决定本乡开展的重大政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2、讨论决定本乡所属各支部的班子建设;

  3、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和处理处置党员;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提交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6、讨论推荐县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成员的职务任免;

  7、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三)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包括:招商引资、市场规划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的一般程序和议事形式

 

  第五条 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 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召开党委会之前,党政办要及时向各位委员、各站所搜集或汇总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做到议题、内容、程序三明确。对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党委书记应与其他委员协商沟通,力求在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第七条 会中讨论和表决

  全体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实事求是地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见解,把问题议深议透。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并吸收其合理部分。会议主持人要鼓励和支持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营造热烈有序的会议氛围。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综合意见后做出表决。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八条 议事记录

  党委会记录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表决的方式、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不按《党委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未经党委集体议事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应予以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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