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罗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 ﹝2017﹞ 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38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精神,经县水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相关责任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平罗县河长名录中的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审核并予以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二、划定原则
根据平罗县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护堤的宽度,无堤防的河湖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水位,如果没有水文资料或者相关规划的,平罗县根据工作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范围。
1.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河湖护堤的宽度,依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30-20米,2、3级堤防20-10米,4、5级堤防10-5米。
3.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渠的管理范围为堤防外坡脚线向外延伸30米;根据《宁夏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干渠系傍山干渠按照堤防外坡脚线向外延伸50米确定管理范围。
三、划定名录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测量长度 (km) | 划定原则 |
1 | 唐徕渠 | 40.79 | 堤防外坡脚向外延伸30米确定管理范围 |
2 | 惠农渠 | 46.58(昌滂渠18.28) | 堤防外坡脚向外延伸30米确定管理范围 |
3 | 昌渠 | 23.72 | 堤防外坡脚向外延伸30米确定管理范围 |
4 | 滂渠 | 16.24 | 堤防外坡脚向外延伸30米确定管理范围 |
5 | 二农场渠 | 14.81 | 堤防外坡脚向外延伸30米确定管理范围 |
6 | 西干渠 | 1.6 | 堤防外坡脚向外延伸50米确定管理范围 |
四、相关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湖、沟、渠的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者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1.划定的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县水务局主导,自然资源局全力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渠道实地复核和审核,确保管理范围划定正确。
3.本次我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有关事宜或问题,可向平罗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联系方式:平罗县水务局0952-6012197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0952-6095185
特此公告。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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